从企业的契约理论看,采取提前转正定级的办法来激励新员工是一种值得探讨的激励方法。企业的契约理论认为:企业乃“一系列合约的联结”(nexus of contracts)(文字的和口头的,明确的和隐含的),企业的契约关系反映的是劳动者、物质技人和资本投入、产出品的消费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企业是由不同参与方(要素所有者)组成的合作性组织。其中劳动合同是企业合同中较重要的合同之一。由于事前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在交易之前(企业与职工签订试用合同时)应聘者并不一定清楚地知道有关企业的全部信息,而企业也只能根据应聘者提供的凭证和资料了解应聘者的情况。而且由于事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也就是签定合同后,企业并不知道新员工能为企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新员工也不完全知道企业未来可能给予他的薪金和福利、不知道企业的价值观、企业未来的发展同自身的价值实现能在多大程序上统一起来。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尤其是不讲声誉的小企业)和新员工都存在败德(企业无故延长新员工的试用期,员工不辞而别)的可能。如果企业将其与新员工的契约分为阶段性契约,在每一阶段性契约中都给新员工一个承诺,保证员工在完成 一定工作质和量的条件下,企业能为其提供的薪金、福利及未来发展的机会,并在这一过程中让新员工清楚了解企业的情况,也就是说要让企业与新员工的博奕进行到一定次数(如试用期、转正期、三年期合同、五年期合同等等),才能不断消除劳动合同的不稳定性,从而使企业找到符合自身要求的员工,让员工真正找到自己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