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湖南自考网 > 毕业论文 > 法学类 > 文章详情

湖南自考本科论文 试述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2018-07-08 20:47:57
来源:湖南自考网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的经过法定的时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的经过法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那么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什么呢?也就是说,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当前理论和司法实践通行的观点是: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但我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并不是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而是义务人获得了法定而有效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指控、请求或主张而提出的该指控、请求或主张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而诉讼时效正是义务人针对权利人要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法定抗辩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模式理论,民事诉讼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另一方提出抗辩及其抗辩理由,法官居中判断诉讼请求和抗辩的事由是否成立,从而作出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决。作出的裁决必须以当事人的请求和抗辩的事由为基础,而不能依据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如果义务人针对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的诉求不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官就不能以权利人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否则,就侵犯了义务人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包括当事人是否抗辩以及选择什么理由进行抗辩的权利,专属于当事人,而不能由法官行使。例如,甲公司于2000年10月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约定2000年12月20日以前付清货款,乙公司因为该批货物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而未按期付款。甲公司直到2003年6月才向乙公司付款要求,未果而诉之法院。诉讼中,乙公司提出产品质量瑕疵而要少付的抗辩,而没有进行诉讼时效的抗辩。此案中,法院只能根据甲公司的请求事由和乙公司的质量瑕疵抗辩进行评价并作出判决,而不能以甲公司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动驳回其诉讼请求。乙公司在此案中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认为其放弃了该法定事由的抗辩。那么在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时,法官能否提醒义务人进行诉讼时效抗辩呢?我认为不能,法律一经生效就推定人人都已知道,知道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应主张而不主张只能推定其对放弃该权利(因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且权利只能由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如果法官主动提醒义务人,那么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平等的,因为法官在有意无意间站在了义务人的位置,丧失了中立的地位。所以只要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利人的请求就不一定会被法院驳回,只有在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时,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才不被支持。
笔者认为,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后果并非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而是义务人取得了法定的、有效的抗辩事由。这个后果和丧失胜诉权是不同的,它要求法官不能主动的审查一个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只有在义务人以此作为抗辩事由时,才能进行审查,以尊重义务人的抗辩权,并充分的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的平等地位。

湖南学历提升报名热线:
蒋老师QQ咨询 QQ咨询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2024年自考、成考、网教报名进行中,点击立即报考咨询>>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南自考生网微信公众号、客服咨询号,即时获取湖南自考、成考、网教最新考试资讯。

  • 湖南自考官方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免费拿资料

  • 微信扫一扫咨询

  • 微信扫一扫咨询

免责声明

1、鉴于各方面资讯时常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以考试院通知文件为准。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联系方式 :QQ(393848300)

3、如转载湖南自考生网声明为“原创”的内容,请注明出处及网址链接,违者必究!

市区导航: 长沙市自考  |   株洲市自考  |   湘潭市自考  |   衡阳市自考  |   邵阳市自考  |   岳阳市自考  |   常德市自考  |   张家界自考  |   益阳市自考  |   郴州市自考  |   永州市自考  |   怀化市自考  |   娄底市自考  |   湘西州自考  |  

特别声明:本站信息大部分来源于各高校,真实可靠!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所有信息以实际政策和官方公告为准!

湖南求实创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湘ICP备1802304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