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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经济法学毕业论文: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7-06-01 10:17:50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二)网络交易呈现出的新特点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创建了虚拟的商业环境在传统的商业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大部分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完成的,交易双方可以比较真实的感觉到对方的存在,比较容易的判断信息的真实性。而网络交易则不同,它主要采用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作为营销手段,将各种类型的商业活动的信息完整再现,整个交易过程是在网络环境下进行。

2.网络交易的范围是以全球为市场,以全球消费者为服务范围,网络交易的平台是因特网,使网络交易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市场范围,不再具有消费者的限制和区域限制。

3.跨越了时间的局限性,网络交易的及时性、实时性,是消费者可以24小时通过因特网进行网络交易,不会再受到时间的限制。通过分析网络交易的特点可以看出,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全球性以及技术服务的不完善给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具体问题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和核心构建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将享有以下这些权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的权利、消费者获得赔偿权、消费者知悉真情权、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自我保护性权利等。

网络交易市场正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用户认为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分别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信用得不到保障,安全性不能得到保障,网上提供的信息不可靠。具体来说,目前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种:

1.知悉真情权

与传统商店购物相比,网上购物最大的特点就是虚拟性。由于虚拟性而导致网上购物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的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直观感受产品的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信息。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都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面提供的。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在认知上有一定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讲,网上购物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查货物的权利被剥夺了。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进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的真实情况。相对而言,网上购物时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2.公平交易权

格式合同,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经常遇到的电子合同是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点击合同和拆封授权合同。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者拒绝,没有选择的机会。

售后问题。由于网络购买的特殊性,消费者无法在交易前通过亲身感受、触摸商品,以确定商品的质量,其质量保障,主要依赖于消费者收货时验证和网上经营者的退换货保证。但是在实际交易中,退换货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况并不少见。

3.安全保障权

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网上银行支付和网下汇款。网上银行支付,指消费者将将货款打入第三方账户,待消费者确认收货后,由此第三方向卖方付款,常见的如支付宝,此种支付方式下,消费者有短时间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考量,对消费者具有一定保护作用。网下付款,包括货到付款和先款到发货,在这两者支付方式下,消费者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护,甚至可能会出现钱财两空,因为货到付款方式下消费者仅有几分钟或者十几分钟考量商品质量,而款到发货方式下消费者在未曾与商品谋面前便将货款打到销售者账户了。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网上银行安保措施不够健全,消费者的个人账户时常受到黑客的影响。

4.获得赔偿权

在网络消费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是没有见过面的,当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时,经营者与网络服务供应商各承担什么责任,消费者是否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网络服务商来获得救济,法律无相关规定,国内司法有关单位的看法也不尽一致。网络服务商经常通过格式条款告知消费者自己只是提供交易平台,对消息和交易结果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要求消费者自己鉴别销售者发布消息的真假,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网络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的电子证据。最后,网络交易打破了时间地域限制,消费者可以与任何国家的任何商业网站进行电子交易,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可能受到立法差异、管辖权限等方面的阻碍。

5.自主选择权易受到蒙骗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选择商品往往是通过商家提供的商品广告进行选购,消费者根本不知道商家提供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好不好,只是凭着运营商的介绍和自己的感觉选择这些商品,所以很容易遭受商家的蒙骗甚至欺诈。比如我们通过商家的商品广告在网上购买了具有某种性能的化妆品,但是可能商家在广告中夸大其辞,购买的产品不具备需要的性能。此时,消费者是在商家“故意”的业务引导下购买了一些不需要的产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的权益。

(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探析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受到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分析其原因,基本上有以下这些。

1.网络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

在网络交易中,产品信息以及卖方的个人信誉,都是通过网络的方式传递给消费者的,消费者是否能够得到卖方的可靠信息,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经营者是否向网络平台提供商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二是如果网络经营者提供了可靠的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否能够按照经营者的意愿把这些信息原封不动地提供给消费者。因为消费者获得的商品信息或经营者的个人信誉都是通过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获得,即使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信息,可谁又能保证这些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没有被改变?因此,经营者的信息传递,借助中间商的形式向消费者传递,都很难确保真实可靠的信息,使消费者蒙受了信息欺诈的可能性。网络业务和传统业务行为中相比,在信息的传递中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存在。

2.网络经营者的门槛准入较低

一些规模较大的购物网站,如淘宝、易趣网站经营者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查,就建立了网上交易平台。网站提供的网络服务平台供应商,为了吸引更多的经营者在网上开展业务,不仔细审查开店者的资格。在淘宝网页上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只要发布10件商品就可以在网上开店。如此低的开店门槛,将会导致什么都没有但什么都敢卖的情况出现,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3.缺乏统一的网络运营商和有效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网络业务如茶似火的进行着,但是我国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还处于缺失状态。从目前的网上交易来看,网络商店只依靠行业标准来维护经营秩序,设计自己的网上交易规则,让自身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长期寄生在业务网络中,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行业的规则不仅缺乏公信力和强制力,而且运营商也会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并且对消费者显示公平的规则,不降低自生的责任就是增加消费者的义务。

4.现有的法律和救济机制的缺失

由于网络行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和商家非常喜欢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交易,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在我国,电子商务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没有法律的状态。法律的缺失导致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只是简单地适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律都是在传统商务的背景下制定的,除部分适用网络商务的环境外,其他的都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外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和立法保障

电子商务的发展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相关立法状况,将对我国网络交易中相关制度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一)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 1997 年 3 月召开的第 29 次会议中,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示范法》

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的一个脚注中说明,该法并不否认任何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则。此外,该法还在《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中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说明,任何此类消费者保护法均可优于《示范法》的条款。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示范法》不仅是在电子商务中保护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示范法》还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电子签名的指导方针,电子证据的使用等等,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包括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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