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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经济法学毕业论文: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2017-06-01 10:10:44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传统的民商法规范已不能适应日益严重的消费者问题,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生。其在立法背景及宗旨,调整对象,立法形式,内容等方面都有了突破。其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属于现代法。
(一)权益保护的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消费者权益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充分认识到了消费者的弱者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保护消费者权益,而给予经营者一定限制,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根本特征。因为消费者问题的突出(以上已论述)和消费者在经济上的弱者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了消费者阶层,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这是其保护的特殊法益。其范围从一般日用品到高档消费品,直到服务领域,不仅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与安全,也涉及到消费交易的公平、消费环境的改善和消费者的社会角色等各方面,涉及到生活消费的各个领域。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传统民商法则倡导“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并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则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特点,这种干预的典型特点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因此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许多国家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对标准合同条款的限制。这类规定多为禁止性的,如有违反,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民商法一般不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往往直接明确行政、刑事责任,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如果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除应给予消费者民事赔偿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可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并针对一定的销售金额而规定了刑罚。
(三)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突破在于,无过错责任的确定。民商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更多采取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产品如有缺陷并使消费者受到损失时,即使经营者在制造或销售过程中已经尽到了一切可能的注意,仍需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而消费者无须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这种归责原则还扩大了合同效力的所及范围,即卖方不仅包括零售商,还包括批发商、制造商及为制造该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等;而作为消费者的买方不仅包括直接购买者,还包括其亲属、亲友以及受到该产品伤害的其他人。
(四)调整方式的直接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萌芽时期;传统民商法间接调整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调整时期。从十九世纪末开始,最早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产生,伴随着对传统民商法的平等、诚实、公平等原则加以修正,而对消费者权益直接加以特别保护。
(五)在立法形式方面有了突破
目前,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已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许多国家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与各种具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相配套,形成了庞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是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方面的重要法律。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及地位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一个有层次的规范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内容是: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法是指,1993年10月第8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管理法、机动车辆管理法等。
3.维护消费交易公平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服务、价格等方面以及消费合同管理方面的规范等。
4.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5.涉及消费商品、服务标志、表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商标法,广告法,以及各种商品、服务标志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尤其是市场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的不是特定的消费者,而是对消费者阶层整体的保护。这体现了社会本位,并且其在立法形式内容上都有了重大的突破,因而其属于经济法。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做了规定;而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直接规范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众多环节。这就构建了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是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属于市场管理法。
2.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和许多共通之处,只是在立法的角度和侧重点方面各不同相而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入手,体现对消费者权益最直接的保护,侧重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则从产品的质量规制入手;而反不政党竞争则从竞争秩序的规范入手,在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中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此外,竞争法中只规定了受损害的经营者的救济程序,而消费者因不正当竞争而受损害的救济则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用义务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建立并维护经营者之间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发生交易关系时应当承担九项义务,其中包括:保证其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等等。促使、监督经营者履行上述义务,便能有效地排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各种不正当行为,上述种种制度和措施,既为经营者的行为提供了规范和模式,又指导消费进一步趋于合理与科学,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以有序性和稳定性。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七.如何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或者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在众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该法是以消费者为本位,以规定消费者利益和保护措施两大内容为核心的,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协调、补充和制度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诸法中,处于综合性法律地位。然而,对广大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配合。在我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很不健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深度和广度。

虽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大力加强了经济立法,尤其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出台,可以说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已经日趋完备,但较之美日等发达国家仍有相当的距离。因而,我们应当尽快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扩展到信用卡、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要逐渐具体化,同时应当加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消费者有利的民事制度,如无过错责任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我国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制问题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公用企业凭借其“自然垄断”的市场优势,滥用市场优势向消费者索取不合理价格或进行强迫不公平交易行为,有时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公用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性质已从过去服务于社会大众的非盈利性事业转变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法人,出于盈利的本能就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靠其自身道德的约束是很难克服的,所以必须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行业立法规制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而《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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