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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经济法学毕业论文: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2017-06-01 10:10:44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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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现今,消费者已经成为的一重大社会问题。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购物出现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于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成为了电视报纸等诸多媒体重点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本文主要通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适用对象、宗旨、基本原则与特征等入手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些缺陷,提出了完善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商家提出了消费者是“上帝”的口号。但现行市场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遭受不法侵害。因此,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法律保护。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使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又重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其现代性及社会公益性的特征尤为突出,因此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上述概念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紧密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专门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3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另外于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的权利:选择权。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公平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其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即该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从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重要经济法律,它同时也有自己更为直接的、具体的立法宗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从生效到废止这段期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都是适用的,这是一般的法理。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从主体及其行为的角度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3.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发达,生产单位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不具有规模效益,并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种子等的侵害,而其合法权益又很难得到救济,因此作为例外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亦应参照该法执行”。但不能据此否定消费者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体消费者的含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依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概括,但一般说来,应主要包括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三是依法进行交易的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至第6条分别规定了该法的下列四项原则: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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