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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经济法学毕业论文: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2017-06-01 10:08:53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形成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市场规制法滞后,极大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法,也导致了经济无序,法律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现象。

加入WTO,其隐含着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各成员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实现经济发展,它要求成员国(地区)政府的贸易政策遵循市场运行规则,这在客观上将会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加入WTO,以市场主体为立法对象的市场规制法的缺位无疑将会使原本无序的市场竞争面临内外两方面的压力,但这也为我们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可以使我们站在全球经济的立场审视我们的立法。另一方面,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无疑也将给政府经济行为的“脱法”提出了挑战,政府行为规范化,对宏观调控法律化的要求等都给宏观调控立法提供了机遇。

(二)、加入WTO有利于形成法律的体制效率,消除立法、执法、司法中的积弊

加入WTO后,原有的法律运行机制面临着来自国际大市场的考验,同时,WTO也会促成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及注重国内立法和国际共同规则接轨这样一个层面去加强立法研究。

(三)、加入WTO有利于经济法的国际化,适应全球化趋势

经济法作用的基础在于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运作,即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部门,从这一点上来看,经济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在市场经济各国中存在着很多共同点。加人WTO,就意味着我们在适用法律上,必须考虑世界通行的游戏规则,因此,在经济法的相关规则上,要求我们既要考虑国内市场的特殊性,又要注重国际惯例接轨。适应WTO的要求,在客观上会提升我国现有经济法制的水平,在具体规则、制度上同国际惯例的一致也会使我国经济法迅速的适应全球化的要求而步入全球共同的游戏规则之中。

WTO也带来了挑战,主要表现在理论研究上面临的挑战和经济法律运行中所面临的挑战。

中国加入WTO,实施WTO规则,需要制定和修改关于对外贸易、金融、税收、投资、竞争等方面的一系规范性文件,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无视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影响或者夸大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都是片面的。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表现在多方面。可见,在加入WTO前后,我国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在WTO规则实施和完善的过程中,我国还将继续制定和完善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这表明,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规范数量在不断增加,质量在不断提高,体现了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结论

本文就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这个选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WTO的特征和WTO规则的法律属性,WTO是一个国际经济组织[26];以发展国际贸易为基本宗旨;具有法律人格;WTO规则是以WTO法律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加入WTO推动了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同时对两种错误观点“不堪一击论”和“立法依据论”进行了论述。

第三,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的关系:两者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又有重要区别;同时应该注意的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发挥作用的范围的区别。

 

第四,本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应该间接适用WTO规则。WTO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中国经济法。并进行了深刻的论述。

第五,本文指出,加入WTO使中国经济法的发展面临着机遇与挑战。所面临的机遇在于构建合理的经济法体系,形成法律的体制效率和经济法的国际化。所面临的挑战在于理论研究上和经济法律运行中。

加入WTO正在推动着我国经济法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的契机,也使经济法的发展面临一个繁荣的新阶段。

【参考资料】

[1]《信息技术协议》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达成的一个重要协议,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及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参加。该协议由《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以及各参加方提交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减让表构成。参见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页。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见杨紫烜:《论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若干问题》,《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第50页。

[3]转引自乔晓阳:《加入WTO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2002年3月27日《人民日报》。乔晓阳也是批评"不堪一击论"观点的。

[4]从1979年至2001年2月,中国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见《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首次新闻发布会》,2001年3月5日《人民日报》。

[5]根据WTO法律文件的规定,在我国加入WTO前后,有40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急需制定或修改。截至2001年底,已完成了其中34件,尚未完成的6件。参见阿计:《入世与中国法治变革》(上),2002年4月2日《人民法院报》。

[6]例如,2001年10月,国务院完成了对2000年年底前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宣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法规221件。参见阿计:《入世与中国法治变革》(上),2002年4月2日《人民法院报》。

[7]同注23。

[8]曹建明:《WTO与中国法治建设》,转引自《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4期,第76页。

[9]参见曹建明:《WTO与中国法治建设》,转引自《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第2002年第4期,第76-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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