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湖南自考网 > 毕业论文 > 法学类 > 文章详情

湖南自考经济法学毕业论文:关于现代社会犯罪问题的研究

2017-06-01 10:05:01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3.3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问题

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狱霸”的。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监狱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监狱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关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监狱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

其一,监管秩序是监狱机关、监狱机关的干警和监狱机关中服刑的罪犯相互间形成的惩罚与被惩罚、强制与被强制、改造与被改造的活动状态。

其二,监管秩序是在国家有关劳动改造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个劳动机关的纪律、制度等行为规则、规范的调节下形成的。监管秩序是罪犯遵守监狱等的规章纪律,服从管理,履行改造义务的行为,

其三,监管秩序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任何社会秩序的建立,都是为了实现一定自的,建立监管秩序的目的,就宏观而言,是为了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从其直接目的看,则是国家要利用这一秩序的建立,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实现本法所确立的刑罚的功能。

首先,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社会成员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一般群众的观念,总认为监狱是暴力强制机关,罪犯在其中应老老实实接受惩罚,实行改造,一且闻听狱中出现违法危害行为,则难免认为监管者无能,而当出现罪犯在狱中受到不法侵犯时,更易产生对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误解。

其次,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社会公众普遍的不安全感。罪犯以有罪之身,在暴力机关的严格控制下尚敢胡作非为,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其危害行为足以给广大群众造成普遍的心理威胁。因为,狱中尚敢如此,如放之社会,其猖狂将难以想象,这种现象将会造成群众安全感的失落。

最后,上述监狱机关,关押犯人有多有少,但无论单位规模的大小,都需要一个良好的监管秩序。维护这种良好的秩序,一方面需要广大监狱干警严格执法,严格周密地做好管理;另一方面,还需要利用刑罚来惩罚那些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犯罪活动。

4对破坏监管秩序罪打击不力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监方略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强化,监狱打击狱内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仍有一些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罪犯因为“不想诉”“不能诉”“不会诉”“诉不了”而置身法外,没有受到应有的刑罚,监管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究其原因有以下个方面:

4.1民警的诉讼意识有待于提高

有的民警习惯了传统的管理方法,奉行“三句好话抵不上一个棒棒”,虽然方式简单粗暴,但较之思想教育和立案侦察快捷、容易,往往有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是部分民警迷恋传统管理方式的根本所在。另外,随着监狱行刑过程中法治与文明的不断演进,对监狱警察执法要求的逐步提高,有的民警由于把握不住法律和政策的界限,陷入了每当强调依法文明管理,就害怕违法而缩手缩脚,不敢对罪犯进行大胆管理;每当强调依法严格管理,就违法使用惩罚性权力,导致打骂和违法使用警戒具等现象增多的怪圈。

4.2证据意识有待于加强

破坏监管秩序罪在刑法理论上近似于接续犯,强调行为的“情节严重”性,一般具有“多次”、“多人”、“多事”的特征,这增加了为案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有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受害人释放或调动;有的犯罪物证、书证污损、遗失,如果相关民警平时不重视整理个案、固定证据,以上情形都可能导致立案时“物是人非”、甚至是“物非人非了,从而直接导致“退补”、“存疑不诉”、“诉讼不能”现象的发生。

4.3现场意识有待于转变

现今监狱押犯的结构已发生明显变化,如笔者所在单位涉黑、涉毒、涉恶、职务犯罪的在押人数逐年上升,所占押犯比例较八年前多了近一半。另一个趋势是罪犯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有了一定提高,可见未来狱内犯罪隐蔽化、长期化会更加突出,暴力化、智能化会更加明显,团伙犯罪、内外勾结犯罪将会不断增多,重大恶性案件发生的比率将会上升。就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而言,突发性、暴力性、组织性应该是今后的主要犯罪特征,犯罪分子将更加狡猾和凶残。实践中,我们更多的是注重了对“出头鸟”的打击和“四无事故”的防范上,对一些“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煽风点火,隔岸观斗”的犯罪分子鲜有办法。究其原因,根本上是偏重于犯罪结果地的防范,忽略了对犯罪策划地、犯罪行为地的监控。

为确保刑罚的执行力,有效发挥预防和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行为,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狱民警的法制教育,提高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现场意识,使依法治监的理念深植人心。监狱可以将实践中的各类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行为加以提炼总结,制定处置预案进行推广,提高民警对各类事件和各类罪犯的应变能力和处置水平,切实做到依法、依程序、有效管理教育改造罪犯,以确保“首要标准”的实现。

结论

从现在社会出发看,现在社会人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是父母管理教育问题及电视,电话等媒体传播信息问题。另外,随着监狱行刑过程中法治与文明的不断演进,对监狱警察执法要求的逐步提高,有的民警由于把握不住法律和政策的界限,陷入了每当强调依法文明管理,就害怕违法而缩手缩脚,不敢对罪犯进行大胆管理;每当强调依法严格管理,就违法使用惩罚性权力,导致打骂和违法使用警戒具等现象增多的怪圈,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让大家觉得有法可依,做事有一定的约束力。

 

参考文献

1、刘国钧,陈绍,王凤翥.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

2、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3、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1983.

4、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5、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

6、金显贺,王昌长,王忠东等.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33(4).

7、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

8、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5.专利

9、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07-26.

10、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湖南学历提升报名热线:
蒋老师QQ咨询 QQ咨询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2024年自考、成考、网教报名进行中,点击立即报考咨询>>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南自考生网微信公众号、客服咨询号,即时获取湖南自考、成考、网教最新考试资讯。

  • 湖南自考官方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免费拿资料

  • 微信扫一扫咨询

  • 微信扫一扫咨询

免责声明

1、鉴于各方面资讯时常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以考试院通知文件为准。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联系方式 :QQ(393848300)

3、如转载湖南自考生网声明为“原创”的内容,请注明出处及网址链接,违者必究!

市区导航: 长沙市自考  |   株洲市自考  |   湘潭市自考  |   衡阳市自考  |   邵阳市自考  |   岳阳市自考  |   常德市自考  |   张家界自考  |   益阳市自考  |   郴州市自考  |   永州市自考  |   怀化市自考  |   娄底市自考  |   湘西州自考  |  

特别声明:本站信息大部分来源于各高校,真实可靠!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所有信息以实际政策和官方公告为准!

湖南求实创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湘ICP备1802304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