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湖南自考网 > 毕业论文 > 法学类 > 文章详情

湖南自考经济法学毕业论文:关于现代社会犯罪问题的研究

2017-06-01 10:05:01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湖南自考生网为考生提供:湖南自考经济法学毕业论文:关于现代社会犯罪问题的研究,鉴别优劣,辨别真伪,该论文仅供参考。另外,湖南自考生网友情提醒各位考生:每年各校论文要求格式不同,请以各校格式为准,排版好你的论文,格式非常重要!据以往湖南自考生网指导老师经验,论文格式不对,基本无法及格。需要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论文成绩必须达到良好!湖南自考生网自2014年起,为长线自考生提供代办毕业申请服务,需要办理毕业申请的考生可直接在线咨询湖南自考生网指导老师。

 

关于现代社会犯罪问题的研究

[摘要]监狱是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这一规定,为预防和打击罪犯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狱民警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在押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和现象,但在监狱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运用不好、发挥作用不够的不足。

[关键字]青少年;犯罪;法律问题;

1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破坏监管秩序罪之“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理解,是严格、正确执行法律条文的客观要求。笔者认为分析罪犯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绝不能仅看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还应从监管环境、罪犯成份、罪犯一贯表现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才能客观准确地予以认定。要分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首先应该对监管秩序的范围进行界定。“秩序”即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监管秩序”即保持监狱机关管理有条理,不发生管理混乱,为罪犯安心服刑创设良好环境。维护正常监管秩序的手段,主要归纳为四个层面。

2衡量“情节严重”必须考虑的几个因素

2.1行为的一贯性和综合性

行为的一贯性主要是看罪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如果罪犯平时表现平稳或比较积极,偶尔违反监管制度,即使客观上造成了对监管秩序的破坏,也不应简单地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处理。其中对后果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以其他相应罪名处理。行为的综合性主要看罪犯违规的频次,如果罪犯经常性违反单个或多项监规纪律受到多种行政处分,监狱屡屡处理,又起不到惩戒的作用,成为罪犯恐惧、民警“绕道”的牢头狱霸,说明罪犯具有长期抗拒改造的情节,有破坏监管秩序的故意,就应该属于“情节严重”并结合具体行为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责任。

2.2行为后果

这里的后果主要是指单一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后果。《刑法》31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概括为:殴打行为;聚众闹事行为;有组织的破坏行为。

对监狱民警的殴打不能简单地看殴打的程度,有的认为对民警地殴打要达到轻微伤的程度才能视为情节严重。故然民警被打致轻微伤应属于情节严重,但笔者认为,只要有殴打民警的事实存在,只要不是罪犯自动终止殴打行为,即使没有造成轻微伤,同时有其他违规情节,就应该属于情节严重。

聚众闹事应该具有聚众和闹事两个特征。罪犯基于对监狱的管理不满,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和申辩,而是采取事先预谋或临时纠合的办法纠集其他犯人在监内进行扰乱活动,目的就是要制造事端,给监狱及有关方面施加压力,以企图满足无理要求,或者为了发泄心中对监狱的不满情绪。

2.3环境因素

即罪犯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主要有:一是特定时期民警和罪犯的力量对比,平常管理过程绝大多数是民警少犯人多,逢交接班、夜间、节假日等特定时段警力就更少,常常两名民警管理二百余名犯人,力量对比悬殊十分明显。如果罪犯故意选择这样的机会破坏监管秩序,就应属情节严重。二是场所情况,罪犯如果故意利用集会、出收工、开饭场所,或者选择狱外劳动、押解途中等秩序极易混乱的时机进行破坏活动,情节要比在普通场所严重。三是特定的政策时空,也就是政府开展的严打整治等专项活动期间,罪犯不是慑于严打声威,听从监狱民警的教育,收敛自己的行为,仍旧继续违反监规,带有公然对抗的特点,属于情节严重的情节。

2.4罪犯中的负面影响程度

对监管秩序的破坏既有客观上造成秩序的混乱,也有可能给其他罪犯带来效仿造成对监管秩序的潜在破坏。因此一定范围罪犯对当事罪犯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评价和心理承受程度也是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方面。如果知情的罪犯多、影响广就要作为情节严重的因素加以考虑。

3需要加以探讨的几种情节

《刑法》第315条对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列举的四种情形之外,没有设定“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分析,四种情形以外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监狱与罪犯之间的这种强制与被强制的矛盾十分尖锐和复杂,极少数顽固犯无时无刻不在寻找破坏之机会,图谋新的破坏方法。一些可能出现的破坏行为建议一并列入破坏监管秩序罪。

⑴破坏警戒设施。破坏警戒设施就是破坏了监狱的“物防”,构成对监管秩序的直接威胁。对于那些企图通过破坏警戒设施来达到搞乱监狱的罪犯,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处理。

⑵冲击办公场所。民警的办公场所为监狱正常运行必不可少之设施,如果罪犯冲击民警的办公场所、甚至砸毁办公用品,应属破坏监管秩序之情节。

⑶散布虚假消息,造成犯人恐慌。在正常的管理状态下,即使罪犯散布虚假消息一般也不太可能造成犯人恐慌。但如果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社会动荡,任何对罪犯不利的虚假消息都会使犯人恐慌,因而威胁监管秩序。

3.1破坏监管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时间,是指罪犯被监狱机关监管的期间。监管期间是法定期间,就是说,罪犯被监管的时间,必须有合法的根据。只有在被合法监管的时间内,被监管者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如果监狱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收押的而予以收押,对应当释放的而不及时释放,这种错误羁押的时间,不是本罪的犯罪时间,换言之,在被违法羁押的时间内,被羁押者一般不构成妨害监管秩序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地点,是指罪犯在监狱机关监控下服刑的任何场所。这里讲的监控,是指监禁控制,即监狱机关对罪犯的剥夺人身自由性质的控制管理。通常情况下,本罪的犯罪地点,限于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和看守所等监狱机关。但犯人在下述几种特殊场所实施破坏监押管理活动的,也构成本罪。(1)外出劳动作业场所。一些监狱经常有外出劳动任务,比如外出修路、工程建筑等,犯人外出劳动时。在这些场所实施破坏监管改造行为的,也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2)在监押移送途中。主要是监狱机关大规模地集体遣送一些犯人到特定的监管场所。被押解的犯人如果不服从管理,实施破坏活动的,也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3)犯人在其他临时监管场所也可以构成本罪。如监狱机关组织犯人集体外出参观学习的场所等。

3、2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表现为

1)殴打监管人员。所谓殴打,是指对监管人员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监管人员的肉体痛苦,一般不会造成被殴打者身体组织完整及身体器官功能的破坏。即使造成破坏,也只限于轻伤的范围。如果致人重伤甚或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所谓监管人员,则是指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年、劳动改造队、看守所、拘役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对罪犯实行监督、管教的工作人员。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所谓组织,是指利用诸如劝说、利诱、蛊惑、勾引、威胁、挑拨等手段召集、纠合他人一起去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至于组织者本身是否实施破坏行为的实行行为以及被组织者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被监管人,在这里不仅指罪犯,也包括与组织者在同一监管场所的所有被监管人员,如看守所中被依法关押、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的被监管人实施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不仅指本罪行为的4种行为,而且还包括监狱法第58条规定的其他诸如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等等行为。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所谓闹事,是指哄闹、制造事端,如围攻监管人员;煽动他人绝食、罢工、要挟干警表示抗议;不听从监管人员依法管教;随意寻衅滋事等;等。本种行为只有组织者才能构成。被组织者如果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其他行为方式而认定构成本罪。

湖南学历提升报名热线:
蒋老师QQ咨询 QQ咨询

TEL:蒋老师17773102705

2024年自考、成考、网教报名进行中,点击立即报考咨询>>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南自考生网微信公众号、客服咨询号,即时获取湖南自考、成考、网教最新考试资讯。

  • 湖南自考官方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免费拿资料

  • 微信扫一扫咨询

  • 微信扫一扫咨询

免责声明

1、鉴于各方面资讯时常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以考试院通知文件为准。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联系方式 :QQ(393848300)

3、如转载湖南自考生网声明为“原创”的内容,请注明出处及网址链接,违者必究!

市区导航: 长沙市自考  |   株洲市自考  |   湘潭市自考  |   衡阳市自考  |   邵阳市自考  |   岳阳市自考  |   常德市自考  |   张家界自考  |   益阳市自考  |   郴州市自考  |   永州市自考  |   怀化市自考  |   娄底市自考  |   湘西州自考  |  

特别声明:本站信息大部分来源于各高校,真实可靠!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所有信息以实际政策和官方公告为准!

湖南求实创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湘ICP备1802304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