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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经济法学毕业论文: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2017-07-16 11:20:46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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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市场机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需要国家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市场和政府的失灵成为了经济法发展的客观基础。几经挫折和磨练之后,经济法最终成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家干预与自由经济之间相辅相成,两者并不存在矛盾。经济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的存在在市场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形成及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产生,各个学者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但是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古代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垄断时期资本主义经济法。在经济自由时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发布了用来干预自由经济的法律。20世纪30年代,恩格斯针对当时的市场经济应具备“有形之手”来遏制经济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被逐渐接受和完善,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经济法的出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只有把握好经济法的定义才能让我们更加清楚的理顺经济法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各国学者都有着不同的理解。西方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主要作用是调整经济利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是一种社会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虽然各国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之处,明确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国家干预。尽管关于经济法的定义有着各种各样的表现方式,但其共同观点均认为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维护社会普遍经济利益是经济法存在的主要目的。从经济法的形成和定义中可以看出,市场失灵是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引起的,克服市场失灵就需要国家进行干预,有了这种需求后国家便进行干预供给,而经济法就是国家进行干预的法律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二、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

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方式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我国就运用了社会经济、法规、法律、政策等方法。社会经济中的手段有一部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实现的,不能被称作法律法规。直接调控社会经济运行活动的是行政手段,通过命令、指令、决定等进行调控,但是这种方式容易造成官员或者行政机关肆意妄为的缺陷。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用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政府通过“看得见的手”进行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相结合来保障利益的协调统一。

()经济法也可称作干涉“国家干预”的法

国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市场失灵的某些缺陷,但同时也会产生无效的干预,过度干预。在一些官僚主义的欺压下会产生生产效率低下等乱象。因为政府人员也是普通人物,在制定决策时难免会存在损害公众利益,所以经济法不仅要执行国家干预,更应该干预“国家干预”,从而使得“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相一致,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包括个人和社会组织,是以市场为媒介进行交易活动的参与方,他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同样平等的地位。当今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达成了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的共识,为了谋求企业的自身的发展可以对市场的行为进行干预,平衡了市场利益结构,达到最优化形式。

1.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市场,它出现的前提条件是交换和社会分工。市场秩序分为正常和非正常两种状态,市场失灵就是由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引起的非正常状态,出现市场失灵才能进行国家干预,市场失灵是进行干预的前提,国家干预的界限是市场失灵的范围。

()社会分配关系

“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我国的分配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有部分受经济法律的影响,需要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从全局出发干预国民收入的分配。这些关系都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与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概括来说,需要国干预的经济关系就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四、结语

通过经济法的产生和定义得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从古至今,经济法由于国家的干预也发生了各种演变。经济法始终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法律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存在的矛盾也逐渐出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也随之加强,各种经济法律日益完善。虽然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方式是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但是笔者认为最终的表现手段终将会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表现,法律手段才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常用方式,以经济法为主进行国家干预。经济法和国家干预经济有着特别密切的联系,只有重视经济法对国家经济的干预,把“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有效的结合起来,才能适应多变的经济格局,使经济取得稳步发展。市场主体也应该意识到政府干预的重要性,自由经济和政府干预相结合,才能互相查漏补缺,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达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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