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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经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经济法与民法的比较

2017-07-12 14:03:52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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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的比较

 

利益与公平,是人不断追求的目标。民法与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保证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以及本质与形式上的公平兼得。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比较

(一)民法维护个人利益民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上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间所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法中越发体现出“人文关怀”,且始终推崇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民法的渊源是罗马法,现在已演变为市民的“私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依据。马克思曾经指出: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则,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原则。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在社会中人们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双方交换者都具备人格的独立及财产的自主,也就是民法中常提到的“意思自治”,这是个人进行商品经济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制度、债权制度及物权制度的三位一体,这是支撑其法律的基本构架,三者均反映了市场中商品生产、交换等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与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则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经济法从考虑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避免国家在市场调节中出现的盲目调控现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国家的经济主体进行行为干预及协调,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社会利益是一种既独立又特殊的利益,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来说,个人利益是与整体利益既矛盾又相互依存的,且二者均包含于社会公共利益中。由此可见,追求社会利益,实际就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集体利益之间冲突的相互协调,在经济法中,将这种利益关系都纳入其中,并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至高无上的利益,处于最高地位。如反垄断法,就是通过控制在市场中占绝对优势的企业以实现公平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稳定物价、协调就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等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倚靠的是经济的持续增长,这就是经济法最根本的价值观体现。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比较

民法建立的公平体系是以人格上的平等作为基础,赋予每个独立的主体相同的权利及义务,同时也体现出每个人机会的均等。在民法中,假定每个人在市场竞争中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结果的差异是源自过程中个人能力及努力程度的不同,仅能保证起点是公平的。但是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上的体现,它适应了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力求主体平等这一需求,激励人们积极参与竞争、不断进取,有效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每个人的天性、家庭背景、地理位置等都不一样。

与民商法相反,经济法所建立的公平体系是以现实中的不平等作为基础,也就是强调实际意义上的真正公平。它强调的是市场主体资源存在的差异性,不同个体的情况应以特权特殊对待。因此,在经济法中,认为即使每个人最开始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但是仍然是有差别的。在经济法的公平观中,每个人生存权、安全权、财产权等都是平等的,不仅要保护创造财富的群体,弱者也是在经济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由此可见,经济法强调的是实质公平,而民商法注重的是形式公平,但是二者可以很好的结合。以合同法为例,在交易中首先应保证形式上的公平,这是必要的前提,但是仅有形式上的是远远不够的,虽然法律中明确了双方是平等地位,但是交易双方的差异性仍然存在,甚至很难改变。所以,实质上的公平保证是有必要的,政府通过干预手段对经营者的私权进行控制,也是法律“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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