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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本科行政法专业毕业论文:行政法学的兴起及行政法体系的建构

2018-10-23 10:25:17
来源:湖南自考生网

湖南自考毕业论文是一项很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考生能不能顺利的拿到自考本科文凭。所以湖南自考生网收集整理了湖南自考本科行政法专业毕业论文行政法学的兴起及行政法体系的建构仅供同学们参考。

摘 要:德国行政法的奠基人奥托·迈耶于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建构了符合时代需要的行政法学基本体系。《德国行政法》创立了许多现代行政法仍适用的核心概念,不仅对于德国,对于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德国行政法;基本模型;研究特色

 

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处于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君主立宪制国家转变的时代,于1895年出版了《德国行政法》,他被认为是“德国行政法之父”。他借鉴了法国行政法,从德国普通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判例和实务经验中分析归纳出法的一般规范,并将此推广于行政法学中,创立了适用于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法律概念和基本原则,确立了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框架。

 

本文将分为四部分。首先将从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着手,结合当时德国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分析德国行政法发展的理论背景;其次,通过对该书的分析,总结了迈耶行政法体系的基本架构;最后,分析迈耶行政法理论对行政法领域产生的重要影响。

 

1.德国行政法的理论背景--从邦君权国到法治国的演变

 

1.1邦君权国

 

奥托·迈耶把德国19世纪中期之前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邦君权国、警察国和法治国。邦君权国大致是德国18世纪以前的历史时期,当时的德国是一个松散的联邦,臣民首先从属于邦国君主,进而才谈论归属于德国。因而在当时的行政关系并非指臣民和国家的关系,而是邦国君主。

 

邦君权国时期,为维护臣民的利益,臣民拥有对抗权,并非是基于自然法而存在的普遍自由与自然权利,而是建立在特定法律名义上的“合法取得的权利”。帝国统治者设立的最高法院和帝国枢密院,二者对邦国君主权利的肆意运用都起到了一定监督作用。但是这些制度的设置并非完善,邦国君主会想尽办法去动摇这样的限制,这导致制度解体成为必然。

 

1.2警察国

 

警察国是旧的法律形态向新的法律形态过渡、专制国家向宪政国家过渡的一个阶段,是一种特别的国家型态。18世纪的欧洲重商主义思想盛行,英法等国资本原始积累逐渐完成,工业革命提上日程。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国家和臣民在经济发展中纠纷增多,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库理论得以产生。

 

在警察国时期,占主导地位的理念是绝对主权理论。王侯代表国家,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实际承担者,其权力不受法律的限制。由于警察机关对外代表着王侯,间接地等同于代表着国家,因此,事实上警察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同样不受法律的限制。此外,在警察国的制度下,王侯有权对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进行干涉。但是,为了实现“国家福祉”这一高级目标,制止王侯对司法领域的干涉是必不可少的。至此,司法机关可以完全的独立开来,成为国家制度中一个独立的部分。

 

1.3法治国

 

19世纪对于德国公法的发展是一段辉煌的时期。经济上,工业革命如火如荼的进行,政府在行政中的角色从直接干预转变为消极的守夜人。政治上,自由主义思想对德国影响深厚,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建立“三权分立”的国家。德国于1848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君主立宪政体在德意志确立,至此,基于法治原则的宪政国家在德国开始建立。

 

国家体制实施分权的情形下,行政权得以从其它权力中分立出来,这使得行政法单独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成为可能。在三权分立的国体下,立法权高于行政权,行政权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奥托·迈耶认为,法治国中政府的活动都应体现“法治”的特点,行使职权应基于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范围,这也是法治国和警察国最本质的区别。

 

2.奥托·迈耶确立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模型

 

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成为德国行政法和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经典著作,他摒弃了以往以行政法各论为对行研究行政法学的研究模式,立足于德国君主立宪政体和自由主义思潮,排除行政学等其他学科的影响和干扰,以纯粹法学的方法,将“行政受法律支配”这一概念体系化,构建了论证严谨、在当时几乎无懈可击的德国行政法学理论。

 

迈耶从宏观方面着手,试图把握行政法体系的整体框架,梳理出适合德国行政法发展的原理。首先,导论部分通过细致的否定式分析,迈耶得出了行政的最终概念--“行政是国家在其法律制度范围内,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除司法以外的活动”。此外,迈耶详细阐明了行政法的公法性质,介绍了行政法与宪法的紧密内在联系。其次,迈耶通过“邦君权国”、“警察国”、“法治国”三个阶段对德国行政法历史演进的过程进行了研究,得出“宪政国家是行政法的前提”“法治国就是经过理性规范的行政法国家”,最后总结出“法治国意味着对行政尽可能的司法化”。迈耶认为,为了尽可能地促进法治国实现,必须对相关制度作出准确的界定、进行法学上的总结和调整,所以在分析行政法制的基本特点部分分别对法治、行政法规的的拘束力、等基本范畴作了具体的解释,这对行政法学的创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迈耶强调了行政程序过程中对主体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至此,一个体系严谨、论证严密的行政法理论得以形成。

 

这在今天看来似乎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甚至有些内容、观点因为社会的发展而失去了正确性。然而,在当时行政法发展虽方兴未艾,但仍未有人能够从千头万绪的资料出把握其中的精髓。奥托·迈耶透过复杂的表象创立了行政法的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体系,是值得我们敬畏的。奥托·迈耶的理论被大量地继承,影响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恰恰证明其成功。

 

3.奥托·迈耶的学术影响

 

3.1《德国行政法》对德国的影响

 

奥托·迈耶所著的《德国行政法》于1896年第一版出版后,迅速成为德国教科书的典范,在德国法学界引起高度的反响。默克尔的《普通行政法》、耶利内克的《行政法论》等都在体系和方法上借鉴了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德国197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同样是在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研究理论框架上编纂的一部系统的法典。之后各法學者对行政法进行研究,几乎都是在奥托·迈耶研究的行政法基础上进行的完善。

 

3.2《德国行政法》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不仅在德国法学范围内掀起公法风波,对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同样不容小视。日本和中国是最直接的德国行政法理论的受益者。就日本和台湾而言,其早些年行政法刚开始发展,当时学者研究、效仿最多的即为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从行政法构架及内容看,与奥托·迈耶的行政法理论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今天来看日本和我国行政法教科书对德国行政法的借鉴仍包括很大一部分,虽部分内容有所发展、改动,但行政法的基本框架几乎全盘吸收。部分日本权威的行政法学著作甚至是对德国行政法学更为细化的翻版,例如盐野宏的《行政法》。台湾法学的发展得益于对日本的承继,行政法的发展也不例外,从20世纪50年代初林纪东教授出版的行政法教科书至今,也大体上维持奥托·迈耶所创立下的架构。我国行政法学的产生发展,同样深受日本法律的影响,这种背景下对行政法的研究变相的接受的是德国行政法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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